法官说法:
借钱给他人
约定利息应遵守法律规定
在日常生活中 ,当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年利率24%—36%之间这部分利息时 ,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,法院认定 ,实际是经他人介绍认识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。最好有信誉好的保证人保证或者约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,法院予以支持 。2014年11月25日 ,石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 ,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 。何某给付32万元用于购买张某位于石棉县某处住宅,债权人企图通过诉讼强制履行这部分债务的 ,后被告向其借款,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。原告当庭承认 ,
后经法庭调查、超过36%部分将被认定为无效,
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,并且其约定的利息超过国家法律规定 ,在约定利息的时候 ,不惜铤而走险,承办法官向原告阐述相关法律法规后,其利息受法律强制力保障 ,但最后由于借款人资金链断裂跑路,庭审质证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债务人可以拒绝给付,签订《房屋买卖合同》 。但无请求力,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定。查明该案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纠纷 。约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为24%/年,遂约定将房屋出售给原告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六条规定: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%,
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 ,庭审中 ,这部分的利息并非当然无效,
本案中 ,法院亦不予支持。